一、党员必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增强党性观念,加强党性修养,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党员要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自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期、按规定及时加纳党费。党员领导干部要过双重组织生活,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事前必须请假。
三、党员因工作调动、学习以及其他原因等,需从一个单位转到另一个单位,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应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及时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手续。
四、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如有工作调动,原单位党组织应负责对其作出鉴定。凡是预备期满,还未办理转正手续的预备党员,原单位党组织应及时讨论他们的转正问题,需要延长预备期或因种种原因未能按时办理转正手续的,由原单位党组织在转移组织关系的同时,将延长预备期理由,或未能按时办理转正手续的原因以及能否转正的意见,向新的工作单位的党组织以书面形式介绍清楚。他们的转正问题,由调入单位的党组织负责办理。
五、凡外单位调来的党员,入党时间不足3个月的,到转正时间要及时讨论他们的转正问题;入党时间超过3个月的,党组织需要对其全面了解,作进一步的考察,必要时可增加三个月到半年的考察时间,然后再考虑他们的转正问题。
六、凡出党员,外出前必须向党支部说明情况,由党组织根据外出时间长短及工作性质,对党员提出要求,并报党办。
七、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不参加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的,要按自行脱党予以处理;对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不组织党员过组织生活的负责人,要给予免职直至必要的党纪处分。